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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本件建物查封時大門深鎖,無人應門,據債務人於113年7月26日具狀陳報房屋目前係由其自住等情,拍定後點交。
2‧增建部分(有內梯,非獨立建物,且有部分占用鄰地)係違建,且業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認定在案,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
3‧另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價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應買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且拍賣公告所載標的物面積如與地政事務所核發之不動產登記謄本不同,以地政事務所核發者為準,應買人不得於拍定後再行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併予說明。
4‧又據併案債權人黃O芳(即鄰地534、536地號土地所有權人)陳報與債務人就本件執行標的物存在調解筆錄(法院108年度司移調字第63號,就增建占用鄰地之部分,債務人應按月給付新臺幣3,600元承租),且於法院113年12月25日現場執行時陳稱通往本件執行標的物之階梯與土地均非債務人所有,若日後有因拍賣取得執行標的物之得標人,需與伊協商通行權之償金數額,如未協商或協商不成,可能提起訴訟主張權利等語。惟債務人於114年2月11日具狀陳明經查詢本執行標的物之建築執照存根(69年中字第2107號),建物於建造時已取得鄰地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無通行權之問題等情,並提出同意書影本附卷存查。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並評估相關風險,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法院公告另有增建約23.98坪
指名:蔣先生 現任台灣不動產拍賣協會 秘書長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
依執行單位公告底價如未拍定時,酌減20%計算,如債權人指定底價除外。
估算下一拍,如有疑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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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拍:1548.8萬114年6月25日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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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執行署
本物件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照片來源為:司法院,透明房訊,Google Ma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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