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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本件1893建號之門牌址為臺北市文山區木新路三段95巷50號8樓,包含第8層及第9層,並分別設有對外大門,第8層為債權人居住,第9層為執行債務人及其父母、已成年之家人使用。兩層間原有內梯,因兩造爭執衝突之故,第9層占用人以加設鐵門、堆置家具雜物之方式將內梯封閉,為求美觀債權人以木板封閉第8層內梯入口。另第9層向上亦有第10層樓頂增建(由第三人使用中),第9層與第10層間原有內梯,依本院113年3月6日執行期日調查之現況,第9層通往第10層之內梯入口設有可移動之鐵板,無法確定是否已完全封死,第10層增建物有獨立對外出入門戶及有自行加設之鐵門。然本件執行名義為變價分割共有物判決,拍賣標的僅包含第8層及第9層建物,第10層增建物未在本件拍賣範圍內,第9層與第10層間原有內梯存在,請應買人注意。本件建物配有地下二層編號33之汽車平面車位,由第9層占用人使用中。因本件建物第8層為債權人占用,第9層及配屬車位除執行債務人外尚有第三人占用,故拍定後第8層點交,第9層及停車位不點交。
2‧2812建號建物係第9層之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列為垂直暨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其露台、外推窗部分為新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夾層--未登記部分拍照存證。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3‧本件為變價分割共有物,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民法第824條第7項、最高法院98年度第6次民事庭會議(二)決議要旨參照)
4‧拍賣標的經向相關主管機關函查結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火災受創,且皆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
《分割共有物(變價)》
法院公告另有增建約6.57坪
指名:蔣先生 現任台灣不動產拍賣協會 秘書長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
依執行單位公告底價如未拍定時,酌減20%計算,如債權人指定底價除外。
估算下一拍,如有疑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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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拍:5296萬114年5月22日拍賣]
[第三拍:4237萬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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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執行署
本物件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照片來源為:司法院,透明房訊,Google Maps
(拍定,撤回,清償,承受,結案之案件不定期下架,請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