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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0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經鎖匠開鎖,由警員陪同債權人、執行人員入屋內查看,屋內物品甚多,另據地政人員指界稱591-1地號為社區馬路前方。據債權人提供之照片所示,本件標的有欠繳款管理費。本件使用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2‧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於凶宅網查無非自然死亡事件,及非民國71年到73年間所建造之建物,故未屬於已發現之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名單內,又觀察建築物外觀並無明顯鋼筋裸露、泥塊斑駁剝落之情事,應無海砂屋或受有地震受創、火災受損之現象,惟仍需經科學儀器實測方可確認氯離子含量是否超標。
3‧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4‧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5‧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給付票款》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指名:蔣先生 現任台灣不動產拍賣協會 秘書長
內政部實價109年交易含坡道平面車位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
依執行單位公告底價如未拍定時,酌減20%計算,如債權人指定底價除外。
估算下一拍,如有疑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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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拍:1220萬114年6月18日拍賣]
[第二拍:976萬未確定]
[第三拍:781萬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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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執行署
本物件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照片來源為:司法院,透明房訊,Google Maps
(拍定,撤回,清償,承受,結案之案件不定期下架,請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