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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本件查封時,建物現分別由周○興及蔡○順承租。承租人周○興租期自113年1月6日起至114年1月5日止,租金每月15,000元,租賃範圍不含車位;承租人蔡○順稱租期自113年1月1日起至122年12月31日止,租金每月20,000元。經債務人陳報租約,承租人蔡○順租期自112年12月1日起至114年11月30日止,租金每月22,000元,租賃範圍不含車位。據債權人陳報車位有時出租,有時沒出租,出租狀況不固定,無書面合約。本件第三人占有於查封前,拍定後不點交。
2‧本件5766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現作為倉庫使用。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日後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
3‧另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價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應買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
4‧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5‧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6‧本件標的物按甲、乙標順序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宗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
《履行調解內容》
法院公告另有增建約1.48坪
指名:蔣先生 現任台灣不動產拍賣協會 秘書長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
依執行單位公告底價如未拍定時,酌減20%計算,如債權人指定底價除外。
估算下一拍,如有疑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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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拍:2980萬114年7月17日拍賣]
[第二拍:2384萬未確定]
[第三拍:1908萬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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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執行署
本物件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照片來源為:司法院,透明房訊,Google Maps
(拍定,撤回,清償,承受,結案之案件不定期下架,請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