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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本件建物查封時,大門深鎖無人應門,經本院囑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會同債權人至現場履勘結果,房屋出租予第三人陳先生使用,租期自110年8月20日起至111年2月19日止。第三人雖於查封前因租賃關係有權占有,但於查封後、拍賣前租期屆滿,即不發生民法第451條規定之視為不定期租賃之情形,此時第三人即屬無權占有該不動產,縱仍繼續使用租賃物,依法不得對抗債權人,應於該不動產拍定後自行搬遷清空,並將房屋點交予買受人。本件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216巷10號2樓建物拍定後點交。另依建物謄本所示,本件7951建號建物之共有部分有一停車位,車位編號B1-02L平面,使用情形不明,惟系爭停車位之實際狀況及就系爭停車位有無分管約定或其他使用協議等情事,均請投標人於投標前自行查明,且應買人於拍定後不得以系爭車位之有無或得否使用系爭停車位為由向本院爭執、異議、請求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另因系爭停車位係屬建物之共用部分,故縱確有停車位,拍定後仍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
2‧依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函文所載,經查詢原子能委員會,查無建物有輻射屋之紀錄,自外觀目測無明顯鋼筋外露及地震火災毀損,然因本院欠缺完整資訊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故無法保證本件拍賣標的絕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以及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或無其他足以影響本件不動產交易價值之特殊情事(如:工業住宅、嫌惡設施...等)。而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現況調查情形等相關資料揭示於前,以供應買人參酌。惟應買人仍應於投標前自行向相關機關、不動產仲介業者或周遭四鄰查明有無前開情事,並於投標前審慎評估房屋狀況以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日後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3‧遺留於本件標的內之動產,因屋內動產並不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仍遺留有價值之遺留物在現場,本院尚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之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造具遺留物清冊陳報法院、限期債務人領回、鑑價、詢價、拍賣等,需耗費相當時日,請投標人注意,評估後再行投標。
4‧刊登於新聞紙或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5‧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6‧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指名:蔣先生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
依法院拍公告底價如未拍定時,酌減20%估算下一拍,如有疑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第二拍:4536萬111/8/18拍賣]
[第三拍:3629萬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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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執行署
本物件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拍定,撤回,清償,承受,結案之案件於隔週下架,請留意)
- 名稱:馥華松苑
- 管理費:
- 社區基金餘額:
- 公園:
- 學區:
- 購物:板橋大遠百
- 交通:捷運板新站
- 一般戶
- 第一類政策戶
- 第二類政策戶
- 公告坪數:74.96坪
- 土地面積:7.03坪
- 主建物:41.57坪
- 附屬:7.15坪
- 公設:18.04坪
- 陽台:
- 車位:8.2坪
- 露臺:
- 地下室:
- 雨遮:
- 其他:
- 增建:
- 建物規畫:地上14層 地下層
- 本件樓層:2樓
- 土地格局:面寬公尺 縱深公尺
- 車位:室內車位
- 門前路寬:米
- 座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