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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本件標的查封及第一次執行履勘時據鄰居表示32之1號目前已無住人,原屋主已死亡。第二次執行履勘進入屋內已無電力、廁所亦無供水,屋內無人居住,屋內有2間房間壁癌極為嚴重,整面牆面均有壁癌,油漆亦有剝落之情況。屋內顯已無人居住,但留有一些家具、舊式冷氣、冰箱(已無冰藏物品)、微波爐、大型床架、沙發、床墊、洗衣機等物品,屋內積有許多灰塵,未見有人居住之情況。惟實際情況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本件標的拍定後點交。
2‧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本件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如須繳納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請投標人應自行注意該項記載。
3‧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非屬列管輻射屋、非屬列管海砂屋、以外觀觀察無嚴重火災受損、並查無凶宅記錄等情;法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法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4‧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法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法院案號: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更(一)月字第6號,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指名:蔣先生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
依法院拍公告底價如未拍定時,酌減20%估算下一拍,如有疑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第三拍:883.2萬112/2/14應買截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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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執行署
本物件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拍定,撤回,清償,承受,結案之案件於隔週下架,請留意)
- 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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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捷運景平站
- 一般戶
- 第一類政策戶
- 第二類政策戶
- 公告坪數:27.3坪
- 土地面積:9.1坪
- 主建物:22.93坪
- 附屬:4.37坪
- 公設:
- 陽台:
- 車位:
- 露臺:
- 地下室:
- 雨遮:
- 其他:
- 增建:
- 建物規畫:地上5層 地下層
- 本件樓層:2樓
- 土地格局:面寬公尺 縱深公尺
- 車位:無車位
- 門前路寬:米
- 座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