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陽路四段華廈/捷運三重國小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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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本件建物(土地)於民國111年10月19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據承租人(保證人)劉○○稱簽有租約經公證,實際承租者為譚○○,無車位,未聞該屋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凶宅之情形,無增建等情,有本院查封筆錄足參。本件建物於查封前即由第三人占有,拍定後不點交。
2‧嗣囑託建築師事務所再至現場履勘查明該不動產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建築師事務所於111年11月30日函覆本院稱:前曾電詢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屋諮詢專線,經承辦人員查詢後回報本案建物之門牌地址經檢測,不在輻射屋範圍內,復經網路查詢,本案土地不在土壤及地下水受汙染場址範圍內;另本案建物亦不在台灣兇宅網經網友提供之凶宅訊息內等語,有建築師事務所覆函在卷可憑。
3‧執行法院於實施不動產查封時,業已就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函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再至現場勘查或向在場之人詢問,且將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調查結果載明於上開使用情形,請投標人於投標時仍應自行注意查明之。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執行法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4‧本件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本院而生撤回效力或有其他應停止執行之裁定,惟因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本院仍得於拍定後撤銷拍定,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
5‧刊登於網站或其他公告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指名:蔣先生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
依法院拍公告底價如未拍定時,酌減20%估算下一拍,如有疑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第一拍:1320萬112/4/24拍賣]
[第二拍:1056萬未確定]
[第三拍:845萬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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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執行署
本物件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拍定,撤回,清償,承受,結案之案件於隔週下架,請留意)
- 名稱:
- 管理費:
- 社區基金餘額:
- 公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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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購物:
- 交通:捷運三重國小站
- 一般戶
- 第一類政策戶
- 第二類政策戶
- 公告坪數:26.74坪
- 土地面積:3.33坪
- 主建物:21.33坪
- 附屬:2.77坪
- 公設:2.64坪
- 陽台:
- 車位:
- 露臺:
- 地下室:
- 雨遮:
- 其他:
- 增建:
- 建物規畫:地上7層 地下層
- 本件樓層:5樓
- 土地格局:面寬公尺 縱深公尺
- 車位:無車位
- 門前路寬:米
- 座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