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美/溫馨三房附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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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陳稱,土城區頂福段23-5地號之土地為車道前一小塊之空地,沛陂段754-10地號為車道出口主建物旁之空地,沛陂段843-3地號為主建物大樓旁之長方形水溝道空地,沛陂段843-4地號為大樓旁之狹長型之水溝空地,係843-3地號之延伸。
2‧上開土地中,843-3與843-4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23-5地號與754-10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所拍賣者為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皆不點交。
3‧又本件建物(1488建號)查封時,在場人即第三人何○庭稱,其與家人承租該房屋居住於此,後第三人顏○玲陳報三份房屋租賃契約影本到院,稱其為房屋原所有權人即被繼承人顏○志之房屋管理人,該房屋自104年7月15日起即出租予第三人何○晴,起租時每月租金為新台幣23000元,後調整至23500元,租期分別為民國104年7月15日至107年7月14日;107年7月15日至110年7月14日;110年7月15日至113年7月14日。因承租人租賃契約訂立於查封前,且租約尚未屆期,故房屋拍定後不點交。
4‧另系爭建物有一編號5號之停車位,係1488建號之共同使用部分1628建號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權利範圍為十萬分之206,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該停車位拍定後不點交。
5‧另在場人雖稱系爭房屋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因鑑價公司未入內勘估,無法判斷該屋之氯離子含量及輻射劑量,外觀上則無明顯之火災及地震受創痕跡,亦無從得知是否有非自然死亡發生於屋內;故實際情形仍應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應買人亦宜再行查明。審慎評估其風險。
6‧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來函,本件拍賣之土地土城區頂福段23-5地號、沛陂段754-10地號、843-3地號、843-4地號等四筆土地,屬該局核發102土使字第210號使用執照(95土建字第163號建造執照)申請範圍之建築基地,依建築法第11條第3項規定,應留設之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其分割要件及申請核發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故就該土地分割、移轉與使用上須受限制,請應買人務必注意。
7‧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8‧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法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9‧本件刊登於網站或公所或本公司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電子公告欄發佈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網站及電子公告欄之公告內容為準。
10‧以上均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其使用上之限制,可否辦理容積移轉,及是否業經政府機關辦理協議價購、徵收在案。《法院案號: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司執廉字第91410號,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指名:蔣先生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
依法院拍公告底價如未拍定時,酌減20%估算下一拍,如有疑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第三拍:1217.32萬112/5/31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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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執行署
本物件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拍定,撤回,清償,承受,結案之案件於隔週下架,請留意)
- 名稱:京美
- 管理費:
- 社區基金餘額:
- 公園:
- 學區:
- 購物:
- 交通:捷運頂埔站
- 一般戶
- 第一類政策戶
- 第二類政策戶
- 公告坪數:49.56坪
- 土地面積:6.71坪
- 主建物:24.91坪
- 附屬:2.9坪
- 公設:11.3坪
- 陽台:
- 車位:10.45坪
- 露臺:
- 地下室:
- 雨遮:
- 其他:
- 增建:
- 建物規畫:地上19層 地下層
- 本件樓層:10樓
- 土地格局:面寬公尺 縱深公尺
- 車位:坡道-平面
- 門前路寬:米
- 座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