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正巨星/附車位/藝文廣場/桃園夜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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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拍賣之建物出租第三人翁瑞Ο占有使用,租賃期間自民國110年3月5日起至130年3月4日止,每月租金新台幣伍仟元,租賃契約業經公證,拍定後不點交。
2‧現場查封時,經檢視發現天花板某轉角處裝修板裂開,供應買人參考。
3‧本件標的物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拍賣,而各標內之土地及建物應分別標價合併計價,各該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按各標順序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之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開標之順序。
4‧本件據債權人查報稱有停車位,編號為27,位於地下一層,而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車位不點交,且不得以上開車位之有無而為爭執。
5‧本件執行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衡平執行費用支出,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投標應買。
6‧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給付票款》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指名:蔣先生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
依法院拍公告底價如未拍定時,酌減20%估算下一拍,如有疑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第二拍:1083.6萬112/6/8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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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執行署
本物件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拍定,撤回,清償,承受,結案之案件於隔週下架,請留意)
- 名稱:中正巨星
- 管理費:
- 社區基金餘額:
- 公園:
- 學區:
- 購物:
- 交通:
- 一般戶
- 第一類政策戶
- 第二類政策戶
- 公告坪數:52.37坪
- 土地面積:3.61坪
- 主建物:29.35坪
- 附屬:2.59坪
- 公設:7.93坪
- 陽台:
- 車位:12.5坪
- 露臺:
- 地下室:
- 雨遮:
- 其他:
- 增建:
- 建物規畫:地上20層 地下層
- 本件樓層:11樓
- 土地格局:面寬公尺 縱深公尺
- 車位:坡道-平面
- 門前路寬:米
- 座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