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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順利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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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本件建物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在場人即第三人曹O雪稱,其為債務人之妹妹,系爭房屋現由債務人本人及其家人共同居住使用,房屋大門上方有一部分水泥掉落。
2‧因系爭房屋為債務人本人與家屬自住,故拍定後點交。
3‧另在場人雖稱系爭房屋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因鑑價公司未入內勘估,無法判斷該屋之氯離子含量及輻射劑量,外觀上則無明顯之火災及地震受創痕跡,亦無從得知是否有非自然死亡發生於屋內;故實際情形仍應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應買人亦宜再行查明。審慎評估其風險。
4‧本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其他登記事項載明:「(限制登記事項)111年12月30日板登字第277970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林O修,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請求權人前不得移轉予他人,義務人:曹O倩,限制範圍‧‧‧‧112年1月4日登記」等語。且就第三順位抵押權人之他項權利部載明:「流抵約定: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本抵押物所有權移屬抵押權人所有。」投標人應審慎評估此一風險後始為投標,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此事由主張異議或撤拍。
5‧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法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6‧本件刊登於網站或公所或本公司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電子公告欄發佈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網站及電子公告欄之公告內容為準。
《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喜字第44980號,清償票款》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指名:蔣先生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
依執行單位公告底價如未拍定時,酌減20%計算,如債權人指定底價除外
估算下一拍,如有疑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法拍屋無法看屋,業經委託了解屋內現況
[第一拍:2528萬114年3月26日拍賣]
[第二拍:2023萬未確定]
[第三拍:1618萬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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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執行署
本物件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照片來源為:司法院,透明房訊,Google Maps
(拍定,撤回,清償,承受,結案之案件不定期下架,請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