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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順利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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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5295建號及停車位(編號24、25號)拍定後不點交。
2‧民國112年2月14日現場履勘時,第三人謝○恩在場稱租約於去年3月底屆期,因找不到房東王○慧,所以未簽訂新租約,而房屋未返還押租金,故一直住在這裡,使用車位編號第25號,係機械式等語;經檢視發現有夾層增建,與主建物內部相通,無獨立出入口。謝○恩於前案執行時(110年9月22日)陳稱租金約每月新臺幣(下同)40,000元等語。又查本件不動產由債務人出租予王○勝,租期自106年6月10日起至118年6月9日止,租金每月40,000元,由王○勝再出租王○慧,租期自106年6月10日起至118年6月9日止,租金每月50,000元。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本件前經內湖分局查訪經詢管委會包主委,其表示編號24號車位由第三人許○雍承租使用,編號25號車位由第三人謝○恩承租使用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停車位部分係共同使用部分建物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該社區管委會稱目前僅配置停車位共26個,故停車位部分不點交。
5‧6813建號建物係未登記建物,與主建物(5295建號建物)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入口。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2年2月18日函覆稱:6813建號建物係位於夾層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屬新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6‧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給付票款》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法院公告另有增建約14.95坪
指名:蔣先生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
依執行單位公告底價如未拍定時,酌減20%
估算下一拍,如有疑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第二拍:1234萬113年4月24日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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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執行署
本物件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照片來源為:司法院,透明房訊,Google Maps
(拍定,撤回,清償,承受,結案之案件於隔週下架,請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