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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本件拍賣標拍定不點交。
2‧112年9月13日現場履勘時,第三人蔡小姐表示建物為其代租給員工使用,目前由蔡小姐及兩位員工使用,停車位B3-319號亦是租給員工使用等語。第三人喬○凡於112年11月24日向本院陳報租約,並稱本件標的是其借名登記予債務人等語。依租約記載,出租人為喬○凡,停車位租期自111年4月1日起至116年3月30日,每月租金2000元,建物租期自111年3月1日起至116年2月28日,每月租金15,000元,不含管理費。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停車位部分係共同使用部分建物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此部分不點交。亦請應買人留意。
4‧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清償票款》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指名:蔣先生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
依執行單位公告底價如未拍定時,酌減20%
估算下一拍,如有疑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第一拍:1400萬113年3月7拍賣]
[第二拍:1120萬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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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執行署
本物件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照片來源為:司法院,透明房訊,Google Maps
(拍定,撤回,清償,承受,結案之案件於隔週下架,請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