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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本院於112年11月22日偕同地政人員履勘現場,債務人公司員工周宗毅開廠房大門內入,一樓:廠房內有堆置瓶子用紙箱裝,放置廠區內,另有放置機台數座,橘色塑膠盒放置鳳梨酵素。走出廠區外,周宗毅標示堆放報廢的成品一堆。二樓:為製造成品廠區,放置機台,未賣出酵素、空瓶、雜物。三樓:放置雜物、貨品、機台。四樓:放置雜物、裝潢未完工。4790-1為二層建物,有增建,一樓堆放雜物、機器、烤箱:二樓為辦公室,放置辦公桌椅、雜物。
2‧本件僅拍賣不動產,上開一記載之動產,不在本件拍賣範圍。
3‧債務人陳稱:上開拍賣廠房,已於查封前即112年2月10日出租於第三人劉Ο銘,租賃期間至115年2月9日,每月租金50萬元。
4‧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有被拆除或遭他人主張權利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以上開事由提出爭執。
5‧拍賣建物本院職權囑託分局派員查訪,依訪查所得資料,並未查得有非自然死亡之相關訊息,且查97年6月迄今之刑案現場勘察資料,亦無勘察相關紀錄資料,請應買人參考、注意。
6‧本件拍賣之建物,本院卷內依通常調查所得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已於備註欄載明;其他非本院依通常調查所可得知之資訊,則非拍賣公告應記載事項,拍定後均不得以拍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7‧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清償債務》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法院公告另有增建約30.32坪
指名:蔣先生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
依執行單位公告底價如未拍定時,酌減20%
估算下一拍,如有疑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第一拍:23850萬113年8月22日拍賣]
[第二拍:19080萬未確定]
[第三拍:15264萬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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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執行署
本物件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照片來源為:司法院,透明房訊,Google Maps
(拍定,撤回,清償,承受,結案之案件於隔週下架,請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