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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本件建物部分現場查封時為房屋信託人黃Ο仁、朱Ο芳自行居住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之情形。另據地政人員稱,438地號土地為雜林,有無地上物占用,須測量方可確定,515、1122-1地號為雜林,516地號土地為水泥牆、鐵皮屋頂之車棚及磚造鐵皮屋頂之車棚坐落。另據債權人陳報稱,本件拍賣建物係由債務人及其家人自行居住使用,惟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建物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法院得不點交。
2‧本件拍賣標的438、515、516、508、509土地之土地使用分區均為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民國68年06月02日)之農業區,1122-1地號土地為中壢平鎮都市計畫(民國61年02月26日)之農業區,應買人應參酌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3‧依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112年10月16日中地登字第1120017270號函所載,本件拍賣土地均為本件1058建號建物(農舍)之坐落基地,按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規定,債務人所有之農舍與其基地及配合興建之土地均併同移轉與拍定人,且拍定人應符合無自用農舍資格,請應買人注意。
4‧本件拍賣建物屬農舍,投標人應符合自用農舍之條件,應買時應檢具:(一)稅捐稽徵單位開具投標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二)投標人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之所有房屋使用執照影本。(三)投標人切結無自用農舍等文件,俾供決標時即刻審查,違者投標無效,如提出之資料有不實而致使嗣後未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則由應買人自行負責,不得向法院聲請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5‧本件1082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且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
6‧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仍以重測後之面積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7‧桃園市中壢區公所112年10月18日桃市壢工字第1120060136號記載:「五權段515、1122-1地號等2筆土地以本公所查得沿革地號分別為五權段515、1122-1、1122地號及重測前地號三座屋段三座屋小段321-21、396-3地號等5筆地號資料查證,經查本公所目前建檔庫存執照存根資料,五權段515、1122地號為桃園縣中壢市公所69年中市工使字第013號自用農舍使用執照供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地號,即五權段515、1122-1地號等2筆土地已提供作興建農舍所用。
8‧桃園市中壢區公所112年10月18日桃市壢工字第1120060136號記載:「五權段515、1122-1地號等2筆土地以本公所查得沿革地號分別為五權段515、1122-1、1122地號及重測前地號三座屋段三座屋小段321-21、396-3地號等5筆地號資料查證,經查本公所目前建檔庫存執照存根資料,五權段515、1122地號為桃園縣中壢市公所69年中市工使字第13號自用農舍使用執照供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地號,即五權段515、1122-1地號等2筆土地已提供作興建農舍所用。
9‧五權段516地號土地以本公所查得沿革地號分別為五權段516地號及重測前地號三座屋段三座屋小段321地號等2筆地號資料查證,經查本公所目前建檔庫存執照存根資料,五權段516地號為桃園縣中壢市公所69年中市工使字第013號及桃中市工都使字第0939號等2張自用農舍使用執照供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地號,及五權段516地號土地已提供作興建農舍使用。」請應買人注意。《法院案號: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怡字第42445號,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法院公告另有增建約52.09坪
指名:蔣先生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
依執行單位公告底價如未拍定時,酌減20%
估算下一拍,如有疑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第一拍:1892萬113年6月19日拍賣]
[第二拍:1514萬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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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執行署
本物件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照片來源為:司法院,透明房訊,Google Maps
(拍定,撤回,清償,承受,結案之案件於隔週下架,請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