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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4675建號拍定後點交。
2‧民國113年3月20日現場查封時,發現4675建號之信箱有多封信件及各種繳費通知未領取,據社區物業秘書稱債務人未居住,亦無出租紀錄,所配賦停車位位於C棟B1,車位編號888號,建物及車位均有積欠管理費。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於113年5月16日到場調查房屋現況為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本件不動產登記謄本上有「依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辦理禁止處分登記」之記載,拍定後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時,本院將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47條本文規定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348號民事裁定意旨,函請地政機關塗銷該禁止處分登記,俾利拍定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惟有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塗銷刑事扣押之禁止處分登記,係屬地政機關之職務範圍,仍由地政機關決定是否准許,請應買人自行考慮相關風險後再為應買。
4‧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清償借款》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指名:蔣先生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
依執行單位公告底價如未拍定時,酌減20%
估算下一拍,如有疑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第一拍:1403萬113年9月10日拍賣]
[第二拍:1123萬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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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執行署
本物件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照片來源為:司法院,透明房訊,Google Maps
(拍定,撤回,清償,承受,結案之案件於隔週下架,請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