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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本院於113年5月13日偕同地政人員履勘現場,債務人開門,並表示其與家人居住其內,房間有油漆剝落情形,無車位。
2‧本件係以變價方式分割共有物,是拍賣標的土地之全體共有人均可參加應買或承受;且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即為共有人外,全體共有人均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後,原應買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3‧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4‧共有人即債務人係111年9月12日以贈與原因取得應有部分,曾經本院111司執全253號辦理假處分登記(該案債權人為劉Ο杰),劉Ο杰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12號以受贈人鍾Ο賢、贈與人鍾Ο卉為被告,訴請撤銷上開贈與契約及所有權移轉登記:債務人應塗銷上開贈與並回復登記為鍾Ο卉所有。劉Ο杰已取得一審勝訴判決,目前上訴高院113年度上字第419號審理中。投標人應注意上情,事後不得據此主張撤銷拍定。《分割共有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指名:蔣先生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
依執行單位公告底價如未拍定時,酌減20%
估算下一拍,如有疑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第一拍:1080萬113年10月17日拍賣]
[第二拍:864萬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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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執行署
本物件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照片來源為:司法院,透明房訊,Google Maps
(拍定,撤回,清償,承受,結案之案件於隔週下架,請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