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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產權清楚
保證銀行貸款
保證順利點交
保證全程服務
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171建號(含停車位編號B1-26號)拍定後不點交。
2‧民國113年6月7日現場查封時,據第三人即債務人之兄王○俊在場稱171建號即45號3樓為其以債務人名義
購買,當時與47號3樓房屋同時購買並打通內部使用,僅能從45號之大門對外出入。171建號現出租予弘理
出版社,做為弘理補習班使用,嗣陳報房屋租賃契約書,租期自110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每月租金
新臺幣5,000元,另有一平面停車位編號B1-26號亦為第三人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
查明注意。
《清償票款》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指名:蔣先生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
依執行單位公告底價如未拍定時,酌減20%
估算下一拍,如有疑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第三拍:1647萬114年3月26日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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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執行署
本物件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照片來源為:司法院,透明房訊,Google Maps
(拍定,撤回,清償,承受,結案之案件於隔週下架,請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