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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本件標的經查無人居住使用,拍定後點交;然位於地下室之停車位,係福德南段3315建號之共同使用部分(編號11),權利範圍為60,000分之383,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請拍定人自行查明,該停車位拍定後不點交。
2‧本件標的於現場查封時及經警察機關調查,該社區管理員表示原屋主(即財產所有人)於屋內上吊身亡,請應買人審慎評估是否應買。
3‧本件標的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建物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4‧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5‧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就代辦費用等聲明返還,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6‧刊登於網站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火字第113309號,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指名:蔣先生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
依執行單位公告底價如未拍定時,酌減20%
估算下一拍,如有疑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第三拍:1350.4萬114年2月5日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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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執行署
本物件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照片來源為:司法院,透明房訊,Google Maps
(拍定,撤回,清償,承受,結案之案件於隔週下架,請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