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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據本院民國110年9月17日查封筆錄所載,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第三人即債務人之女兒在場表示本件拍賣標的為其自行居住使用,債務人未居住於此,無租約;建物係集合住宅,有警衛室,有汽車車位編號為B3-15號,機車車位編號為B2-82號;建物所在之社區名稱為合雄鳳璽。惟建物是否確有附屬停車位、是否確有停車位使用權及實際之編號暨占用情形等,請應買人自行查明詳情後始投標應買,拍定後不得以停車位之有無或其他情形為爭執或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本件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其餘部分(含停車位)因係應有部分,故均不點交。
2‧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民國113年11月27日函記載於「民國102年8月2日在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1400號大樓施工工地」曾發生工安意外;惟此係於本件拍賣建物完成前所生之事,且本件鑑定報告亦未載有此情,請應買人自行注意並前往查看建物狀況,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請求撤銷拍定或增減價金。
3‧本件執行標的建物部分,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並自行洽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4‧據鑑定報告記載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之使用分區與編定為南崁地區都市計畫(民國102年12月18日)住宅區,惟土地之相關管制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徵收或協議價購等)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又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5‧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等,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清償債務》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指名:蔣先生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
依執行單位公告底價如未拍定時,酌減20%
估算下一拍,如有疑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第一拍:2320萬114年1月9日拍賣]
[第二拍:1856萬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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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執行署
本物件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照片來源為:司法院,透明房訊,Google Maps
(拍定,撤回,清償,承受,結案之案件於隔週下架,請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