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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本件拍賣標的查封時經債務人出租予第三人邱O達,租賃期間為民國111年6月15日起至114年6月15日止,本件拍定後不予點交。
2‧本件拍賣標的為板橋合宜住宅,拍賣標的其上有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中華民國,管理機關:內政部營建署,本筆合宜住宅房地,願自取得所有權登記之日起10年內(本件所有權登記為106年7月31日),除繼承或依法強制信託外,不得出售、出典、贈與、交換或信託移轉予他人,如有違反前述事項願以承購房地原價85%價格,移轉予請求權人。依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以113年4月25日國署住字第1130032463號函所示,「本署主張與債務人設有預告登記之限制,除限制承購人於約定期間內不得移轉,並有優先買回之權利,是本署就本件執行標的應具物權對世效力之優先承買(購)權‧‧‧‧‧‧(下略)」,是本件如經拍定,調查及通知優先承買權人恐耗費相當時日,於訴訟確定前均不退還所繳之保證金,請投標人審慎評估後投標。
3‧另鑑定報告勘查並未入室,無法得知勘估標的內部是否有嚴重漏水、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事宜,僅以外觀現況判斷。又查詢公開資訊網站,現未查得本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非自然死亡之列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至現場自行查明注意。
4‧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應依公寓大廈管利條例24條規定辦理,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799之1條第4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5‧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6‧刊登於網站或其他公告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7‧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壽字第50790號,給付借款》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指名:蔣先生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
依執行單位公告底價如未拍定時,酌減20%
估算下一拍,如有疑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第二拍:1364.3萬114年2月5日拍賣]
[第三拍:1091.5萬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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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執行署
本物件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照片來源為:司法院,透明房訊,Google Maps
(拍定,撤回,清償,承受,結案之案件於隔週下架,請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