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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本件建物查封時,在場人即第三人林O珺稱,系爭房屋目前由其使用管理中,房屋原本的大門有另開一扇門可供出入(稱有向工務局申請),系爭房屋現隔出八間套房,其中一間由林O珺自行使用,二間提供其員工居住,剩下五間則租出他人。
2‧依在場人提出之信託借名登記契約與事後陳報之房屋租賃契約,前者於111年2月22日由房屋之原所有權人蕭O燦與林O珺所訂立,故其於查封前即有合法使用系爭房屋之權源,故房屋拍定後不點交。
3‧另在場人雖稱系爭房屋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因鑑價公司未入內勘估,無法判斷該屋之氯離子含量及輻射劑量,外觀上則無明顯之火災及地震受創痕跡,亦無從得知是否有非自然死亡發生於屋內;故實際情形仍應以專業鑑定機關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應買人亦宜再行查明。審慎評估其風險。
4‧本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其他登記事項載明:「(限制登記事項)111年4月13日板登字第83070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王O子,內容: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請求權人前不得移轉予他人,義務人:蕭O燦‧‧‧‧‧‧‧111年4月15日登記」等語,投標人應審慎評估此一風險後始為投標,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此事由主張異議或撤拍。
5‧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法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6‧本件刊登於網站或公所或本公司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電子公告欄發佈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網站及電子公告欄之公告內容為準。
7‧詹○財律師即債務人之遺產管理人。
《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喜字第23305號,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指名:蔣先生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
依執行單位公告底價如未拍定時,酌減20%
估算下一拍,如有疑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第二拍:1787.2萬114年2月5日拍賣]
[第三拍:1429.8萬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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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執行署
本物件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照片來源為:司法院,透明房訊,Google Maps
(拍定,撤回,清償,承受,結案之案件於隔週下架,請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