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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第三人陳張O英於拍賣不動產查封前已占用,惟因該占用關係是否為無權占有有所爭執,拍定後不點交。
2‧相對人於113年8月13日陳報拍賣建物為口頭承諾借名登記,並給予母親永久使用權,母親居住使用中。113年9月25日現場勘驗,相對人在場稱建物係由其母親獨自居住使用。另建物其中一間陳張O英房屋一面牆有輕微壁癌。惟聲請人於113年10月1日、113年11月8日陳報其為共有人,從未與任何人成立使用借貸,更未曾同意相對人之母親居住使用,縱法院認為有使用借貸,於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時,其間之使用借貸關係,即應為終止,是拍賣不動產現確遭相對人之母親無權占用。嗣債務人於113年10月22日陳報拍賣標的係債務人之先父陳O雄於民國72年申購後,即由債務人之先父、母親及子女共同居住,直至陳O雄民國92年11月16日亡故後,債務人之母親仍繼續居住使用迄今。
3‧本件執行程序之執行名義為分割共有物判決,聲請人及相對人均為分割共有物土地之共有人,均得應買、承受並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承受、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4‧本件執行名義係變賣共有物,第3次拍賣倘未賣出,即續行第4次拍賣至賣出為止,不適用特別變賣公告應買程序。
《分割共有物(變價)》
[他項權利: 無抵押]
指名:蔣先生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
依執行單位公告底價如未拍定時,酌減20%
估算下一拍,如有疑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
[第二拍:2502.1萬114年2月18日拍賣]
[第三拍:2126.9萬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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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執行署
本物件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照片來源為:司法院,透明房訊,Google Maps
(拍定,撤回,清償,承受,結案之案件於隔週下架,請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