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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經法院查封、指界時,承租人陳Ο仁在場,現況為一般住家,並表明有一車位B1-59,無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另據債權人陳報,屋內無海沙漏水輻射屋之情事。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由應買人自行查明。
2‧本件租賃契約租賃期間自民國112年9月25日起至民國113年9月24日止,於查封後屆期,視為不定期租賃,拍定後不點交。
3‧本件執行標的經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依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聲扣字第19號裁定辦理禁止處分登記,拍定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無從塗銷禁止處分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處分機關聲請註銷限制登記,然是否塗銷禁止處分登記及可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仍由調查局及地政事務所依職權辦理,若無法塗銷禁止處分及辦理移轉登記,拍定後應買人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其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4‧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線上查詢所載:37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部分桃園市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住宅區,供投標人參考。(惟都市計畫案及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投標前宜自行查詢)。
5‧本件標的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費、瓦斯費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6‧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7‧本件執行標的如有建物,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及命債權人查報或函警訪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法院案號: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木字第28330號,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指名:蔣先生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
依執行單位公告底價如未拍定時,酌減20%
估算下一拍,如有疑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第一拍:1423萬114年1月8日拍賣]
[第二拍:1139萬未確定]
[第三拍:911萬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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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執行署
本物件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照片來源為:司法院,透明房訊,Google Maps
(拍定,撤回,清償,承受,結案之案件於隔週下架,請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