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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民國113年2月19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母親在場稱:「房屋為其居住使用,債務人並未居住,頂樓有增建(即4694建號),無出租」等語;113年4月19日現場執行時,地政人員稱前後陽台為增建(即4693建號)。416地號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4693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此部分業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處理方式:拍照建檔列管),是拍定人應承擔遭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3‧4694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與主建物內部不相連,有獨立出口,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此部分業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處理方式:拍照建檔列管),是拍定人應承擔遭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4‧債權人、在場人、鑑定人、有關機關均未表示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有上述情事,請盡速向法院陳報。
5‧864建號拍定後點交;4693、4694建號若未經建物主管機關拆除者,拍定後點交。
6‧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公寓大廈之管理費,並注意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竹字第196877號,清償債務》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法院公告另有增建約23.45坪
指名:蔣先生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
依執行單位公告底價如未拍定時,酌減20%
估算下一拍,如有疑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第二拍:992萬114年2月12日拍賣]
[第三拍:794萬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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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執行署
本物件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照片來源為:司法院,透明房訊,Google Maps
(拍定,撤回,清償,承受,結案之案件於隔週下架,請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