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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查封時在場第三人范O祥稱其為建物一樓之承租人,租約3年,至民國114年11月屆期,第一年是與債務人母親簽約,第二年後改債務人為出租人,承租人以營業香澄發包子店及自住使用,一樓以上非承租範圍。另一樓增建與主建物相通,有獨立出入口,現營業包子店用,後增建有房間、陽台,與主建物相通無獨立出入口。
2‧因二樓樓梯深鎖,協警經鎖匠開鎖入內查看及測量時,債務人及其配偶在內並表示其現於該建物休養,建物四樓前有神明桌,祖先牌位,無神像。另標的建物二、三樓前方無增建,後增建均有房間、陽台,與主建物相通無獨立出入口,四樓部份,原為屋突,前增建有房間,神明廳、後增建有房間、陽台,均與主建物相通,均無獨立出入口。
3‧本件係拍賣標之應有部分,而債務人無實際占有部分,且有無分管情形不明,故拍定後不點交。
4‧本件查封標的物第970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得標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不得異議。
5‧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各標內土地與建物則應分別標價合併計價,各該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依職權指定各標順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
6‧本件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後,原應買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7‧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南崁地區都市計畫(民國102年12月18日)乙種工業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8‧據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函覆本件拍賣土地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99)桃縣工建使字第蘆01171號及(74)桃縣建管使字第01680號使用執照,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查明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9‧本件建物部分,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由於債權人與債務人願意揭露之資訊務必完全真實應買人應於投標前至現場查訪,多方蒐集資訊,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得標後不得再執此理由異議,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10‧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給付票款》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法院公告另有增建約94.74坪
指名:蔣先生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
依執行單位公告底價如未拍定時,酌減20%
估算下一拍,如有疑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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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拍:4460萬114年2月18日拍賣]
[第二拍:3568萬未確定]
[第三拍:2855萬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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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執行署
本物件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照片來源為:司法院,透明房訊,Google Maps
(拍定,撤回,清償,承受,結案之案件不定期下架,請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