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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執行署,拍賣同步,資訊最新刊登及更新有效物件
保證產權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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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順利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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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本件標的為三房一衛一廳建物,內有神明廳及大量生活雜物,11946號增建做為廚房、後陽台使用,拍定後點交。
2‧11946建號建物,為水平增建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屬既存違章建築,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依據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函示,已拍照建檔列管,應買人需自行承擔將來被拆除之風險及負擔拆除之義務,且日後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
3‧本件拍賣之建物,經依形式外觀及通常調查所得是否為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均已於附表載明;如有未記載之資訊,仍請投標人自行斟酌查明,且因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故拍定後均不得以拍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4‧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法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5‧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6‧法院業將查詢所得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劃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7‧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8‧刊登於新聞紙或網際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順字第8133號,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法院公告另有增建約2.31坪
指名:蔣先生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
依執行單位公告底價如未拍定時,酌減20%
估算下一拍,如有疑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法拍屋無法看屋,業經委託了解屋內現況
[第三拍:1178.2萬114年4月9日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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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執行署
本物件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照片來源為:司法院,透明房訊,Google Maps
(拍定,撤回,清償,承受,結案之案件不定期下架,請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