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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本件建物於112年5月4日執行時,債務人楊O祐及其母親在場稱本件建物係由債務人與其家屬居住使用,債務人之母表示本件建物無增建,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影響交易價額,惟屋內有部分區域會小漏水,下雨時會反潮,牆面會溼溼的,目前有一部分修繕完畢,但仍會漏水,且浴室有管線不通之問題,亦會漏水。本件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2‧依鑑定報告所載,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影響交易價額情形之資料;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定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應買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併與說明。
3‧依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12年11月17日新北消護字第1122291599號函暨所附救護紀錄表所載,救護人員於112年10月27日到達本件建物時,發現債務人楊O祐於屋內昏迷,量測不到脈搏及血壓,脖子疑似有勒痕,經家屬同意未送醫急救,請應買人注意。
4‧依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12月14日新北檢德禮112相1422字第1129157461號函暨所附相驗屍體證明書所載,債務人楊O祐於112年10月27日被發現於本件建物內死亡,死亡方式為自殺,請應買人注意。
5‧依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處理相驗案件初步調查報告書暨報驗書所載,債務人楊O祐於112年10月27日被發現於本件建物之房間浴室內上吊身亡,請應買人注意。
6‧本件拍賣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7‧本件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8‧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9‧本件占有使用情形,法院業已盡力調查,惟若查報與事實不符,致依法不得點交時,法院雖於拍賣公告定為點交,屆時仍得不予點交。惟拍定人得於法院所定期間內聲請撤銷拍定,原保證金及尾款價金均無息退還,逾時則不得再聲請撤銷拍定,拍定人若已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設定抵押權,而新抵押權人不同意撤拍,亦不得聲請撤銷拍定,拍定人、債務人及債權人均不得異議。
10‧投標人為自然人者,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不能提出國民身分證者,應提出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投標人為法人者,應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影本。未提出者,應於開標結束前提出。
《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星字第38814號,清償票款》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指名:蔣先生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
依執行單位公告底價如未拍定時,酌減20%計算,如債權人指定底價除外
估算下一拍,如有疑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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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拍:1296萬114年3月26日拍賣]
[第三拍:1037萬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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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執行署
本物件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照片來源為:司法院,透明房訊,Google Ma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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