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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8月26日現場查封時,債權人代理人表示:本件建物現無出租,為閒置待變價狀態,有一機械式停車位,編號1號,無增建,亦無特殊情事等等。
2‧本件拍賣標的目前無人占用,拍定後點交。
3‧嗣囑託估價師事務所至現場履勘,查明該不動產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113年12月27日經函復稱:本件經查詢新北市政府、核能安全委員會、凶宅網等網站,應無海砂屋、輻射屋、非自然身故等情事,地震受損需所有權人向新北市工務局查詢,經現場外觀勘查並無火災受損狀況,詳細情形仍應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布為主等等。
4‧此外,本件建築完成日期為106年11月29日,謹供應買人參考。
5‧本件係共有建物及土地之變價分割程序,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惟主張者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如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倘主張優先承買者因故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均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6‧本件拍賣標的倘非共有人或優先承買權人拍定,需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俟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7‧另債務人遺留於本件拍賣標的內之動產,因屋內動產並不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仍遺留有價值之遺留物在現場,本院尚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之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造具遺留物清冊陳報法院、限期債務人領回、鑑價、詢價、拍賣等,需耗費相當時日,亦請投標人注意。
8‧本件拍賣標的之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9‧本院於實施不動產勘測時,業已就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囑請相關人員至現場查看,並且將調查結果載明於上揭使用情形欄,惟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注意查明之。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本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0‧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政機關於查封後實施重測,則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重測後面積與公告不符,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11‧刊登於網站或其他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2‧若於本件標的拍定日(含)以前,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等情形者,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並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拍定人不得異議。
《分割共有物》
[他項權利: 無抵押]
指名:蔣先生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
依執行單位公告底價如未拍定時,酌減20%計算,如債權人指定底價除外
估算下一拍,如有疑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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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拍:1540萬114年4月21日拍賣]
[第三拍:1232萬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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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執行署
本物件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照片來源為:司法院,透明房訊,Google Maps
(拍定,撤回,清償,承受,結案之案件不定期下架,請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