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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承租人陳O綾之配偶在場,其等均稱租賃契約同前案(指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17703號事件)提出之書面所示,有機械式停車位,位於B1-50號,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受損、建物內非自然死亡等情。
2‧經調閱上述前案,顯示本件建物為陳O綾所承租,租賃期間自111年3月13日起至116年3月12日止,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45,000元,押金為2月租金共90,000元,於簽約同時給付出租人游O峻,除管理費為出租人負擔外,其餘水電等費用均由承租人負擔等等。
3‧本件拍賣標的現為第三人占有中,拍定後不點交。
4‧嗣囑託估價師事務所至現場履勘查明該不動產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估價師事務所於113年7月26日函復法院稱:經查詢該所蒐集之資料、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公告清冊、台灣凶宅網,查無本件拍賣標的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凶宅等情事,如需進一步確認,應自行委託專業技師進行檢測。另因未進入室內勘查,無法確認有無嚴重漏水、火災受損之特殊情形等等。
5‧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6‧法院於實施不動產查封時,業已就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囑請相關人員至現場查看,並且將調查結果載明於上揭使用情形欄,惟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注意查明之。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法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7‧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政機關於查封後實施重測,則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重測後面積與公告不符,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8‧若於本件標的拍定日(含)以前,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等情形者,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並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拍定人不得異議。
9‧刊登於網站或其他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助菊字第10160號,清償債務》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指名:蔣先生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
依執行單位公告底價如未拍定時,酌減20%計算,如債權人指定底價除外
估算下一拍,如有疑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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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拍:2480萬114年4月2日拍賣]
[第三拍:1984萬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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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執行署
本物件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照片來源為:司法院,透明房訊,Google Maps
(拍定,撤回,清償,承受,結案之案件不定期下架,請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