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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據查封筆錄及債權人陳報狀記載,本件拍賣標的現況如下,請應買人注意、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投標應買:(一)債務人徐明禮在場表示745建號建物現為其與兒子自住使用,房屋因與隔壁房屋無相連壁(邊間之意),因此牆壁會滲水。目視全棟屋內牆壁及天花板均有嚴重壁癌及油漆剝落。(二)1232建號建物為745建號建物1至3樓後方增建、4樓全部增建、5樓屋凸增建,無獨立出入口,與主建物(即745建號建號)內部相通。
2‧1232建號,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自負被拆除之危險,不得異議。又拍定人不得於拍定後以其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3‧本件拍定後,745、1232建號建物依現況點交,其餘不點交。
4‧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5‧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6‧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法院案號: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竹字第15278號,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法院公告另有增建約61.59坪
指名:蔣先生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
依執行單位公告底價如未拍定時,酌減20%計算,如債權人指定底價除外
估算下一拍,如有疑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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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拍:1935.1萬114年4月2日拍賣]
[第三拍:1741.6萬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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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執行署
本物件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照片來源為:司法院,透明房訊,Google Ma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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