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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本件土地於假扣押時經地政人員指界稱,系爭752-2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一段46巷10號建物公用樓梯前方水溝,為一狹長之巷道(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無建物占用,終局執行時指界結果亦同。因所拍賣者為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而本件房屋(3369建號)於假扣押查封時,在場人為債權人與其女兒曾O慧,債權人稱,系爭房屋目前由其與女兒及兩位孫女居住,自民國74年購買居住至今,為第一手購買,無增建,有一坡道平面停車位位於B1,為女兒停放車輛使用;後終局執行再赴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在場人為債權人,稱其近期與債務人已辦妥離婚,系爭房屋目前仍由其與家人占有使用。因債務人未實際居住在內,債權人非為其占有該房屋,且於查封前已占有,故房屋拍定後不點交,另停車位因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謄本中,無從確認,且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該停車位拍定後亦不點交。
3‧另在場人雖稱系爭房屋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因鑑價公司未入內勘估,無法判斷該屋之氯離子含量及輻射劑量,外觀上則無明顯之火災及地震受創痕跡,亦無從得知是否有非自然死亡發生於屋內;故實際情形仍應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應買人亦宜再行查明。審慎評估其風險。
4‧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5‧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6‧本件刊登於網站或公所或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電子公告欄發佈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網站及電子公告欄之公告內容為準。
7‧以上均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其使用上之限制,可否辦理容積移轉,及是否業經政府機關辦理協議價購、徵收在案。
8‧本案分甲、乙標依次順序拍賣(本件為甲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夫妻財產剩餘差額》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指名:蔣先生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
依執行單位公告底價如未拍定時,酌減20%計算,如債權人指定底價除外
估算下一拍,如有疑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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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拍:4329萬114年4月18日拍賣]
[第二拍:3464萬未確定]
[第三拍:2771萬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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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執行署
本物件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照片來源為:司法院,透明房訊,Google Ma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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