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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本件建物查封時大門深鎖,無人應門。經詢問社區總幹事,其稱系爭房屋原主為本件被繼承人吳O助,之前因病死亡於房屋內,多日後始被發現,後由其家屬處理後事並整理房屋,屋內物品已由其家屬搬離,現為空屋無人居住,且系爭房屋自113年5月起即未繳納管理費,信箱上有張貼自113年5月30日起停水之公告,後債權人查報結果亦同。
2‧本件如查報屬實,確為空屋,則拍定後點交,如查報不實,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用,則拍定後不點交,應買人應自行查明使用情形。又如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者,債務人或第三人應於本件拍定前向法院提出合法占用權源之證明文件,如陳述不實,應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損害債權罪之刑責,經本院查明確涉有上述罪嫌,即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3‧本件建物經鑑價公司查詢市政府、原子能委員會網站,並無輻射屋紀錄。然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形之相關資訊,查證上確有困難,且因未入屋內勘查,是否有漏水之情況亦無法得知,惟詳細情形仍應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應買人亦宜再行查明。
4‧另本件房屋使用情形已載明原屋主即被繼承人吳O助因病於屋內死亡之情事,請應買人投標時審認考慮此交易資訊後再決定是否投標,拍定後不得再以此事由聲明異議,敬請注意。
5‧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法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6‧本件刊登於網站或公所或本公司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電子公告欄發佈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網站及電子公告欄之公告內容為準。
《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喜字第100586號,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指名:蔣先生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
依執行單位公告底價如未拍定時,酌減20%計算,如債權人指定底價除外
估算下一拍,如有疑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法拍屋無法看屋,業經委託了解屋內現況
[第一拍:1467萬114年3月26日拍賣]
[第二拍:1174萬未確定]
[第三拍:939萬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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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執行署
本物件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照片來源為:司法院,透明房訊,Google Maps
(拍定,撤回,清償,承受,結案之案件不定期下架,請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