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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本件拍賣標的據本院現場履勘時在場人即債務人表示本件標的無車位,無管理費,現隔成5間房間,分別出租予他人,租金如下(A房:6000元,B房:6500元,C房:6500元,E房:7500元,F房:7000元),房間格局為套房,內含衛浴及基本家俱(如冷氣、電視、冰箱、櫃子),亦有洗衣機、熱水器,家俱設備皆為債務人所有,另依租約所載租賃期間均已屆期;債務人稱謄本所載陽台部分應係在E房內,因房間出租他人無法入內,本件標的無增建且從房屋外觀觀之,應無增建。
2‧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13年10月25日新北消指字第1132119622號函覆,自106年1月1日至113年10月23日止未曾受理火災案件紀錄;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113年11月11日新北警店刑字第1134101585號函覆,查無有非自然死亡情事之相關資料;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3年10月25日新北工建字第1132119501號函覆,旨揭建物未向該局申請辦理震災後建築物危險分級及評估之紀錄,故是否為地震受創建築物,無相關資料可稽;另查截至113年10月24日止,旨開建築物無申請新北市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申請報備案件。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3‧本件係拍賣建物所有權全部,租期已屆滿,拍定後點交。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4‧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費用及本件執行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指名:蔣先生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
依執行單位公告底價如未拍定時,酌減20%計算,如債權人指定底價除外
估算下一拍,如有疑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法拍屋無法看屋,業經委託了解屋內現況
[第一拍:1250萬114年4月18日拍賣]
[第二拍:1000萬未確定]
[第三拍:800萬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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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執行署
本物件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照片來源為:司法院,透明房訊,Google Maps
(拍定,撤回,清償,承受,結案之案件不定期下架,請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