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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本件拍賣標的據債務人即共有人張O婷稱現由其與丈夫居住使用,據地政人員測量稱四樓後方有增建部分,目前為廚房用;五樓增建部分,有獨立門,無獨立水電,目前屋內為債務人作倉庫、堆滿雜物另作晾衣使用。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
2‧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3年6月14日北市消調字第1133027962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受理旨揭地址火災及救護案件紀錄;經查行政院核能安全委員會網站所公告,所有已發現的放射性污染建築物(通稱輻射屋)均為民國71年至73年建造之建物,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在71年11月至75年1月間,本件建築物完成日期為58年11月6日非屬前揭公告區間;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13年6月19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33051516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3年6月19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36135623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3‧本件拍定後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民法第824條第7項、最高法院98年度第6次民事庭會議(二)決議要旨參照)
4‧拍賣之4281、4282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另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3年1月23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36010365號函,4樓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33條:建築物完成時間無法判斷,得拍照存證;4樓頂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25條:既存違建應拍照列管;4樓頂棚架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屬新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上開增建建物均有強制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分割共有物(變價)》
法院公告另有增建約23.74坪
指名:蔣先生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
依執行單位公告底價如未拍定時,酌減20%計算,如債權人指定底價除外
估算下一拍,如有疑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法拍屋無法看屋,業經委託了解屋內現況
[第一拍:1736萬114年4月18日拍賣]
[第二拍:1389萬未確定]
[第三拍:1112萬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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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執行署
本物件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照片來源為:司法院,透明房訊,Google Maps
(拍定,撤回,清償,承受,結案之案件不定期下架,請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