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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本件拍賣標的2765建號建物由債務人廖O梅及其配偶居住,無增建、無車位,客廳有神明桌供奉觀音及祖先牌位,另謄本註記本建物不得加設夾層,違者無條件拆除,並負擔拆除費用;標的12地號上為門牌號碼光復南路688號建物之基地,部分為停車場;標的13-1地號位於門牌號碼光復南路692巷4弄1號前方之道路用地。本件11、1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參種商業區(原屬第貳種商業區)、13-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參種商業區(原屬第參種住宅區)。
2‧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3年10月25日北市消調字第1133049578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火災發生紀錄;經核能安全委員會113年11月4日核輻字第1130016485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13年10月29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33074936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之報案紀錄;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3年10月28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36181481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
3‧本件係拍賣建物所有權全部,故拍定後點交。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4‧本件不動產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3年4月11日北防字第11343585630號函辦理禁止處分登記,如經拍定,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本院將函請地政機關塗銷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3年4月11日北防字第11343585630號禁止處分登記。
《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指名:蔣先生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
依執行單位公告底價如未拍定時,酌減20%計算,如債權人指定底價除外
估算下一拍,如有疑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法拍屋無法看屋,業經委託了解屋內現況
[第一拍:4920萬114年4月16日拍賣]
[第二拍:3936萬未確定]
[第三拍:3149萬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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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執行署
本物件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照片來源為:司法院,透明房訊,Google Maps
(拍定,撤回,清償,承受,結案之案件不定期下架,請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