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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本件拍賣標的位於歡樂家庭社區內,至現場履勘時,第三人張O惠在場陳稱建物為其與家人居住使用,拍賣標的係其出資購買,僅係借名登記予債務人。另據第三人表示無配賦車位,建物主臥衛浴及次臥有漏水、滲水之情形。本件拍賣標的拍定後不點交。
2‧本件拍賣不動產依謄本記載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5月3日以刑偵七二字第1120057582號函囑託辦理刑事禁止處分登記,經查其目的為保全追徵,拍定後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本處將函請扣押機關、刑事案件繫屬之檢察署或法院刑事庭通知地政機關塗銷上開禁止處分登記,拍定人亦得向該管檢察署或法院刑事庭聲請為之。本件須經塗銷上開禁止處分登記,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應買人注意。
3‧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民國83年9月5日、100年6月17日)第二種住宅區,僅供應買人參考,切確使用分區仍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4‧本件執行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衡平執行費用支出,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投標應買。
5‧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損害賠償》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指名:蔣先生 現任台灣不動產拍賣協會 秘書長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
依執行單位公告底價如未拍定時,酌減20%計算,如債權人指定底價除外。
估算下一拍,如有疑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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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拍:1568萬114年6月4日拍賣]
[第二拍:1255萬未確定]
[第三拍:1004萬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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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執行署
本物件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照片來源為:司法院,透明房訊,Google Maps
(拍定,撤回,清償,承受,結案之案件不定期下架,請留意!!)